《核管法》三讀核電廠延役20年 與現行法規有何差異?

隨著核3廠2號機預計將於5月17日除役,力推《核管法》修法的立院藍白黨團13日下午挾人數優勢,以60票贊成、51票反對的表決結果,三讀通過國民黨及民眾黨共同提出的再修正動議條文。
本次三讀通過版本,維持核能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40年的規定。新增部分則包含: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即可繼續運轉,以及換發執照有效期限最長為20年。
推動修法的藍白陣營主張,因我國能源高度仰賴進口與用電需求攀升,盼藉修法延長台灣核電廠服役年限,並放寬申請延役時限,同時擬在今(2025)年8月重啟核三公投,試圖扭轉執政的民進黨推動之「非核家園政策」。
三讀通過後,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表示,修法條文與核三廠2號機應於5月17日除役一事無涉,對於已經使用40年、達到使用年限的核三廠2號機機組,國家有必要以國人安全為優先,即便有延役需求,政府仍會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與評估,台電公司也需解決用過燃料貯存空間不足問題,再向核安會提出申請,由於修法通過後也還尚無相關細部規範,故並無相關延役評估規劃。
《核管法》修法版本差異比較
藍白等在野黨立委日前各自提出的5個《核管法》不同版本修正案中,分別由藍委林思銘、徐巧芯、王育敏、黃健豪等人提出;藍委王鴻薇、葛如鈞等人與民眾黨黨團版本則併案審查,不過藍白各自提案內容仍略有不同。
在核電廠使用年限方面,藍委葛如鈞、許宇甄、林思銘等人主張,核電機組可申請延長使用至60年;民眾黨團則提出每次換照運轉以10年為限。
依現行《核管法》規定,核電機組若運轉執照到期後仍需繼續運轉者,經營者須在使用年限到期前5年申請延役。藍委翁曉玲、葛如鈞、許宇甄、林思銘、王育敏、林沛祥等人提案,放寬至只需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即可;民眾黨團版本提案則擬放寬至年限屆滿前1至6個月內提出申請。
此外,針對申請延役的規定,現行法僅規定「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此次各版本修法草案普遍建議新增明確條文,規定「須經主管機關完成機組運轉安全評估後,才能換發執照繼續運轉,且主管機關不得因屆期時限而拒絕換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