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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站停車逾四小時開罰 執法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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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民眾到高速公路休息站,大概都只會停留一下子上個廁所、吃個飯,但最近高速公路局發現,有部分民眾將休息站當成停車場,因此規定如果停留超過四個小時,就必須處3000元罰鍰,這項新措施已經公告,但警察卻認為執法有困難。 高速公路局修改規定,凡是在休息站停車超過四個小時,就必須處三千元罰鍰。但第一線如何執法卻問題重重,目前休息站並沒有計算停車時間的電子設備,員警只好用粉筆在地上畫記號,舉發最可能違規的對象。 另外今天高公局也公佈了比較簡單的安全車距計算公式。小型車跟前車的安全距離是時速除以二,大型車則是時速減掉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同樣也是處三千元罰鍰。公視新聞林珍汝邱福財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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