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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清條例遭質疑 解決卡債仍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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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銀行業者及金管會,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很大的疑問,但其實在先進國家,針對消費金融設計的破產法規都已經行之有年,司法院及民間團體強調,台灣的債清條例是擷取各國法規的優點而制定,要解決卡債問題勢在必行。 長長的人龍,都是來申請破產的,刷卡消費的苦果,美國15年前就已經嘗到,當時只要欠債92萬美元以下,都可以申請破產,導致一年就有將近十六萬人申請、出現道德危機。 美國2005年修改的破產法,加入破產前的協商機制,協商破裂之後才能申請債務重建或清算。我國司法院仿效美國,引進這種前置協商的機制,還加入了日本的自用住宅條款。 日本債務人更生期間,房子不但不會被拍賣,還可以延後償還房貸的本金跟利息。 除了美國跟日本,鄰近的香港,也有破產條例,最著名的就是藝人阿B,破產期間生活有沒有浪費,由破產管理署來監督,不過高達兩萬多件破產案,還是壓得法院喘不過氣,司法院坦承,這也將是未來台灣要面對的問題。 司法院規劃未來將增設司法事務官、分擔法官的工作,而長期為卡債族協商的法律扶助基金會也認為,儘管人力吃緊,債清條例恐怕是現階段唯一能解決卡債問題的辦法。 法扶認為,現行的債務協商機制,是由銀行主導,未來債清法上路,則由公正的法官來裁決,法制如果能給予債務人重獲新生的機會,為了卡債鋌而走險的社會問題,才能獲得解決。 記者林珍汝陳柏諭黃守銘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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