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時逾5年!《跟騷法》三讀通過 立法初衷、內容、爭議一次看

為什麼要訂《跟蹤騷擾防治法》?
警政署統計,全台每年約有8千件跟蹤騷擾案件,且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在2014年的調查,16至24歲的女性,每8人就有1人曾經被跟蹤騷擾,其中更有三成的騷擾者是陌生人、二成是追求者。行政院提出草案時也說明,跟蹤騷擾(stalking)已和性侵害、家庭暴力,一同被聯合國列為全球婦女人身安全三大威脅。
美國加州擁有全球第一部跟騷法案,但起因也是一起不幸事件。1989年,好萊塢演員Rebecca Schaeffer遭瘋狂粉絲跟蹤四年,最終被殺害。而後三年內,全美50州跟進立法。亞洲國家日本1999年發生桶川殺人案,一女大學生被前男友跟蹤騷擾並殺害,隔年通過相關法案《ストーカー行為等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日本甚至在去年強化管制使用新科技的跟騷行為,包含GPS定位。
2017年,一名世新大學男學生追求學妹遭拒,持刀於課堂中刺傷學妹頭頸,男大生後依殺人未遂罪遭判6年徒刑定讞。調查發現,男大生已跟蹤騷擾女大生多年,跟騷行為無有效法律工具即時干預的漏洞,始被看見。接著在去年底陸續發生長榮女大生擄殺案、屏東通訊行女店員劫殺案,《跟騷法》的立法進度緩慢,才再度浮上檯面。
政院版《跟蹤騷擾防治法》規範了哪些內容?
一年內兩起驚動全台的社會案件,引發民怨鼎沸,眼看立法不能再拖延,行政院於今(2021)年4月終於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將騷擾行為定義為「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八大跟騷樣態包含:
1.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
5.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
7.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草案規定,警察調查後,跟騷行為人若有犯罪嫌疑,警察機關應給予「書面告誡」,此告誡有2年效力,行為人如果再犯,被害人、警察、檢察官皆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跟騷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實行跟騷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行為人如果有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指出,跟蹤騷擾行為具反覆或持續性,再犯率高,因此檢方若認為行為人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跟騷犯罪之虞,可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朝野與民團對於政院版草案的質疑?
11月19日立院三讀通過政院版《跟騷法》草案,成為我國第一部規範跟蹤騷擾行為的法案。立法院長游錫堃11日曾召開黨團朝野協商,但在「定義與性或性別有關」、「書面告誡與保護令」等條文,各方意見未達共識,民團也質疑草案內容未考量受害者處境。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16日指出,政院版草案跟蹤騷擾行為構成要件中,有「與性或性別有關」的限制,將導致被害人在舉證上有困難、警方難以執法。她提出現代婦女基金會 2018 年調查為證,有 57% 的科技跟蹤者屬於陌生人,「根本無從了解跟蹤者的動機為何」。
另外,跟騷受害者若想申請保護令,需要符合「警察機關已對跟騷行為人為書面告誡」、「書面告誡兩年內仍有跟騷行為」等兩項要件,王婉諭認為,如此將造成長達兩年的執法空窗期,讓加害者有機可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