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三讀通過 資方負舉證責任

陳佳鑫 張梓嘉 /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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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新法規定法院應設立勞動法庭或專股,而且聲請調解日起,3個月內完成調解,調解不成,原則上一審要在起訴後6個月內審結。司法院認為,新法建立在勞工容易使用的勞動訴訟程序上,保障勞資權益;勞團也認為,這是勞動司法人權的一項突破,希望盡快上路。

人數眾多、求償金額破億的重大工殤「RCA案」,官司纏訟近20年,裁判費高達4000多萬,直到今年8月,最高法院才做出262位員工、5億多元賠償的首波定讞判決,時間和金錢,都成了勞工的龐大負擔。為了解決這種情況,立法院9號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規定法院應設立勞動法庭或專股,減輕勞工繳納裁判費等負擔,並且由資方負起舉證責任。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除了設立勞動專業法庭,對於勞工的訴訟障礙(減少),包括他要選擇法院的管轄權,減少舉證責任,有利於勞工的推定。」

新法也規定,除了性騷擾或是性侵案,原則上,案件都要強制調解;聲請調解後,3個月內完成調解;如果調解不成,一審要在起訴後6個月內審結,案情複雜者,不在此限,至於二、三審,則沒有審結時間限制。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認為,「這整部法的目的,就是為了降低勞工訴訟的障礙,未來他還是希望說透過法院調解的方式,能夠比較快速的解決勞資的糾紛。」

台北市產總總幹事陳淑綸也認為,「這個舉證責任必須在雇主,也就是雇主要提出證據來反駁勞工的說法,否則的話就以勞工說的為採證,那這一點對勞工來講非常重要,因為過去工時工資的資料都是掌握在資方的手中。」

勞團表示,新法也同意,工會可以做為訴訟案的主體,代表勞工訴訟,勞工也可請工會參與及幫忙;而調解和審判程序,由同一位法官進行,避免勞工必須重覆陳述。一旦完成子法訂定,新法預計1年後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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