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擬修法「中國籍人士參政免放棄國籍」 與現行法規有何不同?
現行《國籍法》如何規定?
現行《國籍法》第20條規定,持有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我國立委、縣市長、縣市議員、村里長等民選公職。
因此上述職位的當選者若具有多重國籍,需在上任前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到職日起1年內提供喪失外國國籍證明;若已就任者,則由管轄單位解除其公職身分。
不過在規範台灣與中國關係的《兩岸條例》中,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設籍滿10年者,即可登記參選成為公職候選人,但並未規定參選活動、當選後任職資格等相關條件。
陸委會指出,《兩岸條例》僅就兩岸人民交流往來,擇其重要者予以規範,但條文中也明訂,「條例內未明確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因此包含任職資格等從政條件,應同樣適用《選罷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為何要修法?
內政部今(2025)年1月查出全台有5位村里長具有中國籍身分,將依《國籍法》辦理解職;此外,因民眾黨內部「2年條款」,而可能在明年2月遞補成為不分區立委的李貞秀也有中配身分,對此李貞秀表示,希望透過簽署「雙重國籍切結書」解套。
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依《國籍法》規定,沒有辦法以切結或具結的方式放棄國籍。
國民黨立委傅崐萁則於26日提出《國籍法》修正草案,擬透過增訂條文方式修法,讓具台灣戶籍的大陸地區人民參選台灣公職,不適用《國籍法》放棄國籍規定,保障中配參政權。
藍綠各自提出哪些修法版本?
國民黨傅崐萁提出的修法草案說明書中主張,《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而《兩岸條例》正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而制定的特別法,當中已包含大陸地區人民參選公職的規範。
說明書並指出,現行《國籍法》未明確揭示對大陸地區人民適用的界線,實務上會形成《國籍法》與《兩岸條例》混用,影響法律明確性,因此擬修法,讓具台灣戶籍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參選與任用資格以《兩岸條例》為依據,不再適用《國籍法》第20條。
民進黨李伯毅11月21日提出的修法版本,則在《國籍法》第20條新增「具有境外政治實體之公民身分」也不得擔任我國公職規範。根據草案說明,境外政治實體包含科索沃、北賽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馬爾他騎士團,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等。
各界怎麼看此次修法提案?
國民黨籍桃園市長張善政認為,基於尊重人權精神,應該盡早允許中配參政。
內政部長劉世芳則表示,《國籍法》對所有國籍的人都一視同仁,若特別針對單一國家地區修法,「其實這很奇怪,這是一個非常特權的條款。」此外劉世芳也指出,若大陸地區不是「外國」,等於變相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強調中華民國的主權不能讓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