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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藝人楊又穎因為不堪網路霸凌輕生,引起社會各界對網路霸凌的重視,也不少人公開呼籲應該另立專法規範,遏止歪風,法界人士認為網路霸凌定義模糊,是否該立法看法不一,有人權團體認為,現有法律足以規範,也有申訴機制,應該先重新檢討。
網路霸凌已經是世界各國面臨的新興課題,2014年,加拿大在網路犯罪專法中,新增「散播私密照片」為網路霸凌行為,最高可處5年監禁,另外加拿大新斯科舍省,2013也制訂網路安全法,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還訂有6個月監禁,去年新加坡通過防止騷擾法,可即時移除惡意內容,澳洲最近也立法通過,提升兒童上網安全法。
台灣最近因為有藝人因為網路霸凌輕生,也興起立法規範的討論,但有學者認為,目前其實並非無法可管。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 李聖傑==
英美體系裡面對名譽的保護
事實上是比我們要寬鬆的多
以民事方式做損害賠償處理
那我們還有用刑法
加拿大它有對網路的言論
加以處罰
那我基本上也不認為
可以用這樣的方式
來規範我們的網路言論
有人權團體說,不少人批評網路太自由,造成網路霸凌,要求政府加強管制,也有網路實名制的討論,但從南韓的例子,可以知道註定失敗。
==台灣人權促進會計畫專員 何明諠==
韓國憲法法庭也說
(網路)實名制是違法行為
實名制可能會增加的風險
除了資安以外
它還有可能讓一些
原本敢用匿名發出異議的
反而不敢發聲了
行政院表示,NCC設有"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可以受理網路霸凌的申訴,也將會發起業者自律,制定公約,及從小教育扎根等方式,三管齊下處理網路霸凌問題,目前暫時還不考慮透過立法方式管理。
記者 陳姝君 陳立峰 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