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開刀卻失明 長庚判賠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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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小手術都可能隱藏巨大的風險。新竹有一位因為甲狀腺亢進而眼睛突出的男子,8年前由林口長庚醫院的醫生開刀治療,沒想到卻變成雙眼失明。他憤而提告,而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手術過程沒有過失,但是醫護人員事先沒有告知有併發症的可能,判決長庚醫院要賠償病患1千多萬,長庚則表示會研擬上訴。
2007年,新竹一名吳姓男子,因為眼睛不舒服,到林口長庚醫院就診,被檢查出罹患甲狀腺突眼症,褚姓醫師則告知他,透過眼窩減壓小手術就能矯正,但吳姓男子動刀後,卻雙眼失明,他提出告訴.6號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出爐,認定醫師手術過程沒有過失,但卻沒告知患者手術併發症的可能性,因此判決雇用褚姓醫師的長庚醫院得賠償1001萬,長庚則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研擬依法上訴, 而對於這起爭議,法界人士則認為,判決關鍵,就在於醫療單位未盡應注意的義務。
==律師 施宣旭==
如果醫師或醫療機構
沒有對病人或其家屬
充分的說明
就可能將來在訴訟上
被法院認定為 沒有盡告知義務
這是屬於注意義務之違反
類似的醫療糾紛,層出不窮,對患者造成難以挽回的傷害,醫改會認為,醫師在做侵入性手術前,一定要明確告知病患後果,不能以為只要拿到手術同意書,就不用負責了。
==醫改會研究發展組 張雅婷==
醫師要如何解釋讓病患懂
而不是你簽了手術同意書
就代表不用負責了
再來就是 我們會遇到很多病人
他事後發生爭議
才發現說他當時
手術溝通的過程
是沒有被落實的
不只醫師要注意,病患決定動刀前,也要多問,瞭解手術過程以及風險,才能避免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