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侵追訴期民法未同步修法 民團籲比照改自被害人成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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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7月三讀通過兒少性侵害追訴期修法,明定追訴期改為自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滿20歲後才起算,但性侵害的民事損害賠償沒有同步修法,目前求償期間最長只有10年。台灣光寰協會認為,修法方向應納入性侵害被害人「延遲揭露」的特性,並比照刑事修法,求償時效改為自成年後起算。
民團高呼,要為性侵害的倖存者守住正義防線。立法院保護遭性侵兒少,今(2026)年7月三讀通過兒少性侵害追訴期修法,明定追訴期改為自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滿20歲後才起算,但尚未完全接住性侵受害者,因為性侵害的民事損害賠償求償期間仍有限制,目前最多只有10年。台灣光寰協會表示,對倖存者保障遠遠不夠。
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蔡尚謙指出,「因為他根本不知道那個叫做傷害,等他知道傷害的時候,這件事情他又不能向身邊的人求助,這個也是它的結構性困境。」
蔡尚謙表示,根據國外研究,性侵害被害人平均需約24年才願意對外揭露,且多數兒少被害人當下不知道自己受到傷害,難以向他人求助,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提出請求,認為修法方向應反映性侵害被害人延遲揭露的特性,至少保障15年以上的請求期間。民團除了期盼立委修法,也同步向憲法法庭提出釋憲案。
民事請求權釋憲律師鄭仲昕認為,「他們甚至沒有去注意到,其實很多加害人是家中長輩,那他們要如何去請加害人去提起這樣子的民事訴訟?」
民進黨立委黃捷表示,「那甚至實務上有出現說,被告都已經被起訴了,但是被害人卻因為時間超過了,所以他連基本的補償金都領不到。」
國民黨立委李彥秀則說:「下一步我們當然是要補足最後一塊拼圖,讓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消滅時效,也能夠跟得上腳步。」
針對如何完善兒少被害人保護制度,立委表示,將提出《兒少性剝削條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民法》、《國家賠償法》等修法;民團呼籲,性侵民事求償時效應跟刑事制度接軌,在成年前停止計算,透過修法與支持釋憲雙管齊下,為受害者真正討回公道。
陳娉婷/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