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侵案追訴期修法三讀 被害人年滿20歲才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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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兒少性侵被害人常因現行法律追訴期規定,導致在成年後無法提告向加害人進行追究,行政院日前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將追訴期改為自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滿20歲後才起算。立法院今(7)日三讀該草案,未來在新法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也將適用修正後規定。
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行政院提出的《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明定性侵被害人追訴期,改為自被害人年滿20歲後開始起算。另外,在新法正式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同樣也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立法院今日也同步通過2項附帶決議,其中之一為要求法務部參照澳洲等國經驗,針對《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國家賠償法》等啟動修法研議,並於6個月內提出修法進度報告。
另項附帶決議則為建請司法院就兒少性侵害案件,依相關實務見解研議審理指引,並於此次《刑法》修正條文施行後3個月內,向立院進行專案報告。
此外,有鑑於性侵案件實務上通報、起訴與定罪率存在明顯落差,且兒少性侵案件有其特殊性,立法院也同步建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等主管機關,評估是否有必要就性侵害犯罪之證據法則,提出法治影響研究評估及具體修法與實務改革方案,並於新法施行後1年內,就整體檢討進度向立法院專案報告。
據法務部統計,2015至2024年間因超過追訴時效而無法起訴的性侵害案件共有248件,且數字逐年攀升。
李彥穎/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