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統促黨 須經歷哪些流程?解散政黨門檻為何?

內政部6日發布新聞稿,表示統促黨已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將依《政黨法》查處,並掌握事證、聲請憲法法庭解散統促黨。
內政部表示,2010至2024年間,各警察機關共查獲134位統促黨員涉違法,且所涉犯罪型態廣泛,遍及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妨害選舉、組織暴力、槍砲彈藥等罪,其中包含統促黨幹部張安樂涉收受中國7400萬元,介入我國選舉等行為。
憲法法庭解散政黨的門檻為何?
根據《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若要判決宣告政黨解散,評決應經過大法官現有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依照法定的大法官編制總額15人來看,則需要獲得至少10人以上同意,方可宣告解散政黨。若評決未達同意人數,應判決不予解散。
不過由於10月31日有7名大法官已因任期屆滿卸任,目前仍在任的大法官僅剩8人,因此統促黨一案的過關門檻也下修至6人。
憲法法庭審理解散政黨會經過哪些程序?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程序,憲法法庭收到聲請案件後,會以電腦隨機分配承辦大法官,該承辦大法官須提出審查報告,並送至由其他3位大法官組成的審查庭,進行初步程序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案件。
經過裁決決定受理的案件,會依序進入下一階段的實體審查。不過如果審查庭階段的3位大法官無法達成不受理一致決,或是在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後的15日內,有其他3位以上大法官認為應受理,則會再由憲法法庭評決是否受理。
另外,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等案件時,須經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言詞辯論後才能作成判決,但駁回聲請認定無須進行言詞辯論者,則不在此限;進行言詞辯論前必須先經過「準備程序」,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整理爭點。
在言詞辯論階段,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的大法官,不得參與後續評議及裁判;另外也須在公開法庭舉行,並以適當方式公開播送。
憲法法庭經過言詞辯論程序後,依法須在3個月內宣示裁判結果,但如有必要最多可再延長2個月宣判。
為何內政部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政黨?
自2022年1月《憲法訴訟法》新制上路後,憲法法庭可受理政黨解散的聲請。依《憲法訴訟法》與《政黨法》規定,政黨的目的或行為,若有危害中華民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裁定解散。
內政部作為政黨的主管機關,2020年時即指出,2010至2019年間查獲統促黨員違法行為共66人,並表示會持續掌握及調查相關事證、依法查處。如今4年過去,違法人員共增加2倍。
內政部長劉世芳今(7)日表示,統促黨長久以來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且對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有很大的戕害,所以聲請由憲法法庭判決是否解散。
內政部次長馬士元補充指出,內政部尊重政黨間的正當競爭或政治訴求,但法律不保障政黨主要成員從事犯罪行為,這是最重要的紅線,因此必須為台灣民主制度化設下防衛性機制,不能繼續容忍這樣系統性違法的政黨。
由於此案是史上首次由內政部主動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政黨,針對其他政黨是否有類似狀況,馬士元表示,目前觀察國內各政黨中以統促黨情節最重大,其他政黨若有類似情形也會關注,並不會只針對單一政黨。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蘇彥圖曾指出,自1991年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1至第10條後,台灣便設有「違憲政黨解散」的規定;然而,該規定上路後的過去33年間,政府從未針對任何政黨違憲進行處理,主要原因在於,對民主國家來說,很難像泰國那樣操作政黨解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