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租金收費不採所得分級 民間團體批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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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弱勢民眾入住社宅經濟可負擔,民間團體從2016年起便積極倡議依收入訂定分級租金,在跨黨派立委支持下,2021年成功修正《住宅法》第25條,但19日上午多個民間團體在行政院前抗議,痛批內政部上月召開協商的「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強行通過依照「身分別」而非「所得分級」計算社宅租金,將出現不同所得繳相同租金的垂直不公,政策是開倒車。
在寒風細雨下高舉標語喊口號,19日上午多個民間團體來到行政院前,痛批內政部上月召開協商的「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強行通過依照「身分別」而非以「所得分級」計算社宅租金。
一旦7月1日正式上路後,將出現不同所得卻繳相同租金的「垂直不公」,對低薪青年與邊緣弱勢造成重大衝擊。
OURs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彭揚凱表示,「憑什麼依據說某一種身分是第2級、某一種身分是第3級,只要沒有福利身分的年輕家庭,全部都是依照社會住宅第4階,也就是最高階的租金,對很多低薪的年輕人來說非常不合理。」
民間團體表示,為了讓弱勢民眾入住社宅經濟可負擔,2016年起便積極倡議依收入訂定分級租金,在跨黨派立委支持下,2021年成功修正《住宅法》第25條,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
目前包括雙北及桃園都採收入分級租金來照顧弱勢族群,民團認為內政部依身分別來計算社宅租金的做法,已違反《住宅法》25條修法意旨。
勵馨基金會研發處專員許靖健指出,「目前內政部把弱勢婦女身分放在第2級跟第3級是不合理的,因為這些身分都是有一定的期間限制,即使身分消失了,不代表婦女的狀態就足以負擔弱勢的租金。」
國土管理署住宅發展組長歐正興對此回應,「還是預計7月會上路,但是都有一些正常的法治程序,時間點可以提早也可以延後。」
內政部表示,其實報稅所得資料課徵有侷限性,若當成租金分級收費依據,容易誤判補貼對象。目前社宅租金也有相關配套,包括租金負擔率從3成降到2成以下;另外,新完工社宅租金會以屋齡加計10年,做為計算基準。而且新舊方案也會彈性接軌,若地方政府有特殊需求,也可依現行方式收費。
楊子瑩/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