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增列經濟間諜罪 最重判12年、罰1億

防止中國、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竊取國家關鍵核心技術,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國安法,跟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正案。國安法新增經濟間諜罪,違者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罰金,以及增訂禁止採購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的軍品條款。

立法院長游錫堃20日落槌,宣布國安法修法三讀通過,新增經濟間諜罪,任何人不得為外國、中國、港澳、境外敵對勢力,竊取、洩露、重置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最重可處12年,並科1億元罰金。

此外,若是在外國、中國、港澳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最重也可關10年,併科重罰5000萬元。

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說:「我們可以說這個法案通過之後,台灣就正式進入負責任的,可以約束經濟間諜行為,負責任的供應鏈的國家。」

國民黨立委李德維則批評,「絕不能以國家安全為由,無限上綱,讓情治司法人來踐踏人權。」

兩岸情勢嚴峻,國軍強化建軍備戰,但過去有不肖廠商以假亂真,提供不實軍用品,危害國家安危,這次修法也祭出重罰。除了新增禁止採購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的軍品條款,若知悉是不實的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仍交付或提供,最重處10年徒刑、重罰5000萬元。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認為,「對於我們即將來到的,不管是我們特別條例、特別預算、軍事採購上,都有嚇阻以及維持軍品品質、國家安全跟軍事利益的作用。」

此外,院會也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明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中國需經審查許可,針對中資假借他人名義來台投資,民眾若是「借人頭」,可處3年有期徒刑,併科150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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