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奧辛汙染案 中石化判賠1.8億定讞

纏訟至今10年的中石化安順廠區「戴奧辛」汙染求償案,最高法院判決出爐,中石化必須賠償400多人新台幣1.8億元定讞,而經濟部「不用賠償」。對此,中石化發表聲明,表示尊重判決,但是對結果深感遺憾,將尋求「釋憲」的可能性。

位在台南安南區的中石化安順廠區,已在1982年關閉,但運作期間產生的戴奧辛持續影響周邊居民健康。2003年環保署證實該廠區受汙染,直到2008年,自救會向經濟部、中石化和台南市府提告求償。歷經10年纏訟,最高法院28號判決出爐,中石化公司必須負擔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審判長沈方維指出經濟部不負連帶責任,「就是不法侵害居住品質的人格法益,這個部分(判決)也沒有問題,至於那個經濟部的部分,在這個企業的目的事業經營上和一般民營企業沒有兩樣,不在該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的範圍,二審認為經濟部不用負連帶責任,這點我們也認為是沒有問題的。」

這起案件2008年起訴,台南地院歷經7年審理,2015年一審判決,經濟部、中石化須賠償1.6億多元,成為國內第一起戴奧辛國賠成功紀錄。2017年二審判決經濟部免賠,由中石化賠償1.9億多元。而最高法院判決,由中石化賠償400多人1.8億多元、經濟部免賠,另外還有針對40多位上訴人的醫療費等600多萬元,因給付時間點的疑慮,發回更審。

律師林媗琪表示,「這個因果關係的部分舉證責任,它認為必須減輕。那第二個部分就是居住品質的人格法益受到侵害,我們認為是一個很大的突破,那將來在其他的案子也可以做為引用。但是對於經濟部不用負賠償責任的部分,我們認為很遺憾。」

判決結果出爐,律師團希望中石化能主動和律師團聯繫、履行賠償責任,否則將以強制執行方式處理。而中石化則表示,尊重判決,但是對結果深感遺憾和痛心,認為經濟部當初以各種方式隱瞞事實,不應該「免責」,未來將研究判決適用的法律,尋求聲請釋憲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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