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初審 牟利性不再是定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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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新聞報導不公,愛國同心會成員在平面媒體大樓外,不斷高喊口號,雖然沒與任何人發生衝突,但過去,多次抗議滋事,因為不是以牟利為目的,難以適用刑責更重的組織犯罪條例,而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多次公然聚眾的統促黨,面對這種情況,該如何究辦?立法院司法委員會4號初審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法務部次長 蔡碧仲==
組織犯罪條例比較重持續性
持續性的一個犯罪的類型
但是它不一定要有牟利的要件
初審通過的草案,將組織犯罪的構成要件,由「持續性及牟利性」,鬆綁為「持續性或牟利性」;法務部則認為,持續性比牟利性重要。此外,還新增「視訊條款」,證人可以透過網路作證。對於這次修法,被指是要究辦紅色或黑道政黨,統促黨和愛國同心會痛批,針對性太強。
==統促黨總裁 張安樂==
我們坦蕩蕩 你牟利也好
第一 我們黨就沒有去犯所謂的
5年以上的(刑案) 沒有嘛
那我們去抗爭 他說我們滋事
我想問 你們占領立法院
不叫滋事嗎
==愛國同心會會長 周慶峻==
不要為了打壓
我們一部分的人
因而來改的話呢
這種行為會受到報應的
其實現行對犯罪組織的定義,已在今年擴大適用於合法化、公司化的幫派,而且以「牟利性」的要件,偵辦詐騙集團,現在更強調「持續性」,如果未來完成三讀,法務部強調,打擊犯罪的面向會更廣,也會督導檢察官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記者 陳佳鑫 謝其文 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