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法新制 深夜11點後犯嫌一律先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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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禁止夜間訊問新制,28號翻點上路,引起台中警察剃光頭抗議;這項條文是規定,半瞑11點後移送到法院的嫌犯,要強制拘留9小時才能訊問,因為有戒護上的難度;律師也認為,這等於是禁止「夜間掛急診」,侵犯被告人權,
凌晨聲押庭一結束,嫌犯立刻解送看守所,收押禁見,但這一幕將成為歷史,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修訂,4月28號凌晨上路,以前犯罪嫌移人,有權決定是否要接受法官深夜偵訊;但新制規定,晚間11點後才受理聲請羈押的犯嫌,一律要拘禁至隔天一早8時後,才能接受法官訊問,也就是說,犯嫌一律無條件拘禁9小時。
==台中地院法警 簡嘉達==
他們(被告)真的遇到了
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時間
剛好拖過了晚上11點
他們(被告)連要替自己說話
辯駁的機會都沒有
新制上路第一天,台中地院這群法警,有人剃了大光頭,反對新法不僅剝奪人權,也影響了基層法警的工作權。
==台中地院法警 簡嘉達==
目前候審室的設備設施
不適宜這個被告
在現場休息超過9小時以上
等待隔天早上法官來問他們
簡嘉達端出數據,全國各縣市地院法警最高限額2920人,實際員額只有1192人,根本不到一半人力,新制上路上戒護恐怕出現漏洞,律師更是質疑,新制對人權不是保障,反而是一種傷害,如果夜間不准急症患者掛急診一樣。
==律師 林瓊嘉==
(新制)現在竟然要求我必須
第二天早上八點以後才能(偵訊)離開
這中間的自由怎麼辦
被告精神好或不好
他自己會衡量
我們任何人沒權取代他
這個條款
就像夜間大家都不准掛急診
可是患者需要急診
從實務面到法律面,法界人士出現不少反對聲浪,希望立法院能重新審視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絕對深夜訊問禁止」的限制,讓人權得到充份的保障。
黃千容 賴世杰 台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