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載明含違建 官司逆轉免賠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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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傳出房屋買賣糾紛,台北市一名謝小姐花了2100萬,在士林買下一間店面,卻買到遭台北市政府列管的違章建築,她不滿賣家隱匿事實,氣得提告,原本一審獲賠165萬,但全案上訴後,法院認為,雙方在契約上已經載明,買賣標地物包括違章建築,謝小姐事先知情,因此逆轉改判賣家免賠定讞。
民國97年,謝小姐花了2100萬,買下這間,位於台北市士林福志路的房子和一旁加蓋建物,原本打算做生意,但交屋後,被市政府通知是列管的違建,需要拆除,讓她當場傻眼,氣得對買家陳先生提出告訴,原本一審獲賠165萬,但全案上訴後,法院認為,雙方在契約上,已經有載明,買賣標地物有包括違章建築,謝小姐事先知情,因此逆轉改判賣家免賠確定。
公視記者找到謝小姐,她低調不願受訪,但頻頻喊冤,強調這違章建物,明明在87年被拆過,也被列管,但賣家在合約書上,卻隱匿事實,明顯有疏失,因此無法接受司法判決。
其實這類的買賣糾紛,不時發生,像今年二月,也有人買到頂樓加蓋房子,遭到檢舉是違章,被迫拆除,買家氣得告上法院.民眾如果不想當冤大頭,在買房前,其實可以先利用公部門系統,查清楚購買建物的相關資訊。
==房仲業者 謝佳馨==
你可以透過公部門的一個
違建查報的網站 來去查詢
這個點到底之前
有沒有曾經被舉報違章建築過
如果說有這樣的情況的話
可能未來在使用的時候
就會相對來說風險會高一點
根據規定,違建在民國83年前蓋,算是緩拆,但民國84年後的,只要有人檢舉, 就要拆除,房仲業者提醒,買房還是儘量避開有違章建物,比較妥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