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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偶發集遊許可案 大法官: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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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在學生佔據國會的同時,大法官會議今天針對集會遊行法部份條文、做出重要解釋。大法官認定、集遊法當中有關「緊急」和「偶發」性集會遊行、也需要申請許可的規定、已經違憲,條文將從明年的元旦起失效。 2008年11月,大陸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民眾大舉抗議,掀起野草莓運動,台大社會系教授李明璁等人,因為到行政院外靜坐抗議,遭到檢方依違反集遊法起訴,不過台北地院審理後,沒有宣判,反而聲請釋憲,在大法官經過3年半審議,認定現行集遊法部份規定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 林錦芳== 集會遊行法 關於室外集會遊行 應申請許可之規定 對於緊急性 及偶發性集會遊 行 已經造成過度的限制 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大法官認定,目前集遊法中,室外集會和遊行採取許可制是合憲的,但對於偶發性和緊急性集會遊行,也必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規定,則已經違反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意指,這項法令,應該在104年1月 1日失效,得知大法官釋憲結果,當事人李明璁則感到欣慰,但也有些遺憾。 ==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 李明璁== 今天這樣的一個 結果的通過 是一個遲來的正義 也是一個重要的平反 會對接下來 集遊法的廢止或是修正 是一個絕對的指標 但我們當然希望 它是一個全然 百分之百沒有打折扣的 這樣的自由的情況 其實行政院在前年五月,已提出集遊法修正草案,將「申請許可制」改成「報備制」,並且除罪化,不過草案還躺在立院,如今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是否會加速國會討論和修法時程,將引起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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