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一律加重處分 大法官解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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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累犯有加重處分的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大法官今天傍晚作出釋字第775號解釋,認定法官判刑時,如果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違反比例原則,已經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以刑法來限制人身自由,雖然是可以,但是刑法是不得已的措施,具有最後手段特性,應該受到嚴格限制。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部分,是違憲的。」
刑法第47條規定,受刑人出獄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應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4名法官和5名受刑人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累犯加重本刑不至於違反憲法一罪不兩罰原則,但不分情節一律加重,就會過於嚴苛、不符合憲法的罪刑相當原則。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以刑法來限制人身自由,雖然是可以,但是刑法是不得已的措施,具有最後手段特性,應該受到嚴格限制。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部分,是違憲的。」
刑法第47條規定,受刑人出獄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應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4名法官和5名受刑人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累犯加重本刑不至於違反憲法一罪不兩罰原則,但不分情節一律加重,就會過於嚴苛、不符合憲法的罪刑相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