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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團體協約成功 共創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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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勞動三法在勞動節正式上路,在團體協約法的部分,新增訂了勞資雙方有誠信協商的義務,拒絕協商最高可罰30萬元,勞委會就是希望雇主不要拒絕協商,來看華航的經驗。 一樣被核定為勞基法84條之一責任制,但是華航的空勤組員就是比其他國內航空公司的員工更多了一份保障,因為華航工會跟公司在2002年就簽訂了團體協約。 這份團體協約內容包括工時上限、獎金發放等等都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這兩年兩岸直航,航空業大發利市,年終獎金怎麼發,就照著團體協約走,甚至前幾年金融海嘯、航空業大受影響,團體協約也發揮保障員工的作用。 不過根據官方的統計,國內八百萬勞工當中,有團體協約保障的不到2%,跟歐美先進國家高達80%比起來、少得可憐,而截至2010年全國也只有43件團體協約,其中以銀行業簽的比例最高,全是拜金融合併之賜、讓勞工有了危機意識。 其實有很多工會都想跟雇主簽團體協約,但被拒絕,不過新修訂上路的團體協約法新規定,勞資雙方有誠信協商的義務,拒絕團體協商一方,經勞委會裁決後又不限期改善,可處6-30萬元罰款,還可連續罰,勞委會期待罰則能達到強制協商效果,不要讓勞資雙方連坐上談判桌的機會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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