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台東縣海端布農族人王光祿因年邁母親想吃肉,上山獵得一頭長鬃山羊與山羌,被警方以持有土造長槍並獵殺保育類動物逮捕,台東地方法院判刑3年半定讞,王光祿和原民團體不服提出上訴,均遭駁回。 2016年11月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受理王光祿案後,在2017年9月由合議庭法官具名聲請釋憲。
3月9日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庭,同樣因狩獵保育類動物遭判刑的卑南族人潘志強、黃嘉華持空氣槍等釋憲案也併案處理。多個原住民團體到場聲援,升起狼煙,希望傳遞狩獵文化無罪的訊息。
憲法法庭主要討論兩大議題:「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是否受為憲法保障」,以及「法律限制狩獵工具是否違憲」,其中又可細分為生態平衡、空氣槍枝使用等多項議題,完成言詞辯論程序後,審判長許宗力將在一個月內公布指定釋憲的日期。
現行《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規定,在動物逾量、學術研究、教育目的或傳統文化等前提下,原住民得以獵捕,且須在5天前申請,註明獵捕動物種類、數量以及方式,牴觸族人的信仰和禁忌。
卑南族的潘志強表示,對他來說狩獵不是職業,而是卑南族人應有的技能,是與祖靈溝通的媒介,他從8歲開始和外公學習,希望成為一位卑南族人,但現今法律卻讓族人淪為罪犯。部落傳統文化的實踐者,不是被罰金就是蹲監牢。潘志強希望大法官能肯認原住民的文化,並讓獵人權利使用安全獵槍。
本案另一位關鍵聲請人Talum王光祿,全程使用布農族語發言。王光祿認為聽從父母話語是部落人倫核心的價值,他認為文化習俗關乎部落生存權、自然主權和人權。被判刑後王光祿很無奈,他認為這現象不單只是自己,也是全部原住民族面臨的問題。
「*法庭之友(文末註解)」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認為,健康的生態環境是全民共有,而非原住民族獨有財產,既然生態是全民公共財,有關單位有必要立法管制,除了考量原民文化,同時兼顧野生動物保育。原住民狩獵文應受規範,包括狩獵量能、獵捕時節與資格等。
王光祿打獵釋憲案言詞辯論另一爭點,是原住民狩獵文化權是否會跟憲法規範的環境與生態保護相競合,以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中規定,狩獵須採事前許可,恐牴觸族人的信仰和禁忌。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在槍枝總長、填出物等一定規格限制內,原住民可自製獵槍,警政署強調自製前膛獵槍因逐次填充火藥、無法連發的特性,不會一次造成多人傷亡,難以淪為犯罪工具,藉此維護原住民文化,兼顧社會秩序和人民安全。
王光祿委任律師文志榮和鑑定人東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蔡志偉,都指出原住民族沒有「自製」獵槍的傳統。文志榮更分析,現行的自製獵槍安全性不佳,且沒有保險裝置容易誤擊,讓獵人深陷危機。
警政署的代表人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宮文祥指出,現行對原住民的自製獵槍管制,是合憲且符合比例原則,要求原住民族使用自製的前膛獵槍,只是限制狩獵工具,而非限制狩獵文化權。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釋憲案,今(9)日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庭。其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原住民族人狩獵時,僅能使用自製獵槍的前膛槍,也禁止使用空氣槍。族人強調原住民沒有「自製」獵槍的傳統,且現有合法獵槍並不安全。警政署則強調自製前膛獵槍,因逐次填充火藥、無法連發的特性,才不會損及公眾秩序和安全。
立法院在2018年底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引進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實務的「法庭之友」制度,規範憲法法庭受理聲請案件後,須在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並由法庭之友提供專業意見和資料。我國在2020年釋字第799號「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即納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法庭之友。本次憲法法庭王光祿案言詞辯論庭,是首次對外廣增法庭之友意見,共收到15份來自原民社區組織、動保團體、學者、原住民族人的「法庭之友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