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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團促放寬贍養費請求條件 刪「生活陷於困難」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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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2025)年初通過《民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改革離婚法制。多個婦女團體今(8)日舉行記者會,認為現行的贍養費請求法條已經92年沒有修正,而且條件過於嚴格,應該把「生活陷於困難」的要件刪除,因此透過立委提出修法版本,希望對離婚女性的經濟自主提供實質的幫助。

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理事蔡美芳表示,「他跟我說我已經不愛你了,無條件離婚,孩子誰要都可以。」

述說過往婚姻中痛苦的部分,已經80歲的蔡美芳堅強自立將2個孩子扶養長大後,開始到婦女團體當志工、幫忙失婚女性,她和多個婦女團體及立委一起呼籲,希望已經92年沒有修正的《民法》請求贍養費條文能進行修正。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律師陳令宜認為,「把生活陷於困難這個標準刪除,改以就業能力減損或是勞動機會減少,來懇認家務照顧勞動的價值,還有彌補他因此產生的損失。」

台灣婦女展業協會秘書長林香如指出,「母親節將至,母親快樂嗎?希望國家能夠來照顧這一群在弱勢、痛苦當中的婦女。」

於行政院2月才通過《民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希望改革離婚法制,婦女團體認為贍養費的請求條件過於嚴格,應該把「生活陷於困難」的要件刪除。

民進黨立委范雲回應,「婦女新知訪問了近百位的律師,有9成的律師都不會建議自己的當事人請求贍養費,原因是幾乎無法符合法官認定的生活陷於困難。」

婦女團體也認為,政院版不應該將裁判離婚其中一方被判處6個月徒刑的標準,修正提高到判處2年以上的徒刑,將導致裁判離婚的困難度增加,因此透過立委范雲提出委員版本未來併案修法,希望對離婚女性的經濟自主提供實質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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