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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放寬離婚條件 婦團:仍有改革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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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20)日拍板《民法》相關修法,修法重點包括,依照釋憲精神放寬離婚條件,未來夫妻5年內分居3年,即可請求離婚;增訂再婚或死亡不能拿贍養費,以及請求權時效為2年和子女撫養費等規定。不過婦女團體認為,這次修法確實在贍養費以及離婚要件有適度放寬,但放寬程度與實務需求仍有落差,還是有空間可以進行改革與討論。

行政院會今(20)日拍板《民法》相關修法,共修正12條、新增5條,其中包括依釋憲精神放寬離婚條件,刪除近年來離婚訴訟少有的適用要件,像是遭公婆凌虐、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達3年等事由,並參照國外立法,增訂未來夫妻5年內分居3年即可請求離婚。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劉英秀表示,「刪除了近年來在實務上離婚訴訟,已經少有的適用要件,也增訂了分居達一定期間可以提起離婚之訴。」

此次《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除了修正裁判離婚原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得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文件;贍養費制度部分,刪除無過失限制,養不活自己的人可減免,再婚或死亡則不得再請求和請求權時效2年等;以及子女撫養費,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的順位等規定。

法務部補充,儘管贍養費規範有所調整、增訂,但與子女撫養費各自獨立,並無相關。

法務部次長黃世杰表示,「法律上所說的贍養費,事實上是跟子女的撫養費用是分開的,再婚的規定我們也是參酌瑞士跟德國的立法例,認為要讓關係單純化,所以採取乾淨分手原則。」

婦女團體認為,這次修法在贍養費以及離婚要件有適度放寬,但放寬程度與實務需求仍有落差,還是有空間可以進行改革與討論。

婦女新知基金會倡議部主任王筱涵指出,「女性家庭的分工,所以她變成說她會需要花更多的力氣去經營她的婚姻家庭,結果導致她在就業市場上面有就業機會減損,她其實並不會因為再婚,就是進入下一段婚姻關係,而就當然的消失。」

王筱涵進一步表示,女性為了照顧家庭離開勞動職場,導致就業機會減損等狀況,並不會因為再婚而消失,呼籲能將贍養費視為婦女付出成本的補償,進而實際幫助到經濟弱勢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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