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名死刑犯以死刑剝奪人性尊嚴、侵害生命權、違反比例原則等理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在今(2024)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今(20)日下午3時宣布判決。
大法官表示,雖然《憲法》未明文規定生命權,但生命權是每一個人與生俱來的固有權利,因此無需《憲法》明文規定就應受到最高保障,但保障仍有例外,非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
但考量剝奪生命與公共利益,大法官認為應慎重、節約使用死刑,當死刑是不可或缺的最小侵害手段時,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意旨。意即死刑有條件合憲。
故意殺人罪死刑合憲
憲法法庭表示,故意殺人罪是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者」會被處以死刑,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情形,無違《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
什麼是「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未說明何謂「最嚴重之犯罪」,但該公約的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18年曾強調應嚴格解釋「最嚴重應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之極嚴重罪行」。
雖然我國《憲法》不受上述公約或其委員會一般性意見之拘束,但憲法法庭仍得參酌其意旨,做更有利於人權保障的解釋及裁判。
憲法法庭依據《刑法》第13條規定,區分為直接(確定)故意、間接(不確定)故意,認為「犯罪情節最嚴重」應適用於行為人是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
即使符合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法院仍需綜合考量被告的犯罪情狀,包含犯罪動機與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產生危險或損害、違反義務的程度、與被害人的關係等,確認該犯罪情節屬於最嚴重情形,方得判決死刑。
憲法法庭書記廳說明,該衡量屬於刑事法院的量刑職權,並非釋憲範圍。
憲法法庭也建議,有關機關應定期檢討「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如何區別其行為態樣,從而限縮死刑適用範圍,或另定適當之替代刑罰,如提高假釋門檻之特殊無期徒刑、更長期之有期徒刑等。
刑度「唯一死刑」違憲
199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犯前條第1項(意圖勒贖而擄人)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
其中「處死刑」因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皆一律判處死刑,憲法法庭認定過於嚴苛,不符罪責原則,因此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
憲法法庭書記廳說明,雖然該法條已非現行有效法律,現行法律中並無任何罪刑會被判處「唯一死刑」,但由於本案聲請人中仍有2人當時是以此法做出最終判決,因此憲法法庭仍依聲請進行審查。
被告若審判時有精神障礙不應判死
此次聲請釋憲的死囚中,林于如、林旺仁、沈岐武等3人在審理時皆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但當時法院並未停止審理,3人也皆先後被判處死刑。
不過2023年12月15日修正公布的《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明定:「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此次修法原因在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被告,因其理性思考及判斷能力已明顯減低,難以完整理解死刑的課責意涵、刑事訴訟的實際運作,也無法為自己有效辯護,若仍對被告科處死刑,可能會構成《憲法》所不容許之酷刑。
憲法法庭表示,在這樣的情況下不應科處死刑,始符《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
憲法法庭並要求有關機關在2年內修正檢討相關規定,完善不得科處死刑的事由、程度、鑑定程序等相關規定,且在修法完成前,不得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被告科處死刑。
不得對精神障礙死囚執行死刑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65條第1項雖有規定:「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不過因仍欠缺不得對「無法理解死刑判決理由、執行目的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執行死刑的規定,大法官因此認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憲法法庭在此次判決中同樣要求有關機關應在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完成修正前,對於上述欠缺受刑能力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亦不得執行死刑。
判處死刑須「一致決」
憲法法庭認為為保障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需經法官一致決才能科處死刑,因此聲請釋憲的死囚中,有部分當時並未經過一致決即被判處死刑,也屬違反《憲法》原則,要求有關機關應在2年內修正相關規定。
另外,現行《國民法官法》中規定,由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國民法官及法官同意才能判處死刑。雖然本次聲請釋憲案件皆非由國民法官審理,不在釋憲範圍內,但大法官也建議未來修改一致決相關規定時,不應將《國民法官法》排除在外。
此外本次釋憲案也對犯罪嫌疑人的權益保障,包含調查、偵查中受律師協助部分、第三審應有強制辯護制度、死刑宣判者三審應強制言詞辯論、個案救濟等部分做出判決,其中相關制度不足部分,同樣要求有關機關在2年內進行修正。
根據《憲法訴訟法》,釋憲判決需有過半數大法官同意才能通過。15名大法官中,蔡烱燉、蔡彩貞與尤伯祥曾擔任死囚辯護人申請自行迴避,此次共12名大法官參審,由7名大法官意見一致做出判決,另外5名大法官則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