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藐視國會罪三讀 虛偽陳述最重關1年或20萬罰金

國會5法是哪5法?
「國會5法」主要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等5法的修法。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於4月15日,將藍白兩黨的相關法案送出委員會,民進黨團版本則因未過復議期而未排審。
由於朝野針對修法草案攻防激烈,進入1個月的協商冷凍期後,5月17日展開表決大戰,朝野立委也爆發激烈肢體衝突。
哪些條文三讀通過?
總統國情報告
17日立法院歷經15小時大戰,於凌晨以前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總統國情報告相關條文。28日再通過三讀。
包含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明定總統應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應於就職2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1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以及國情報告採即問即答形式。
藐視國會罪(行政罰鍰)
21日立法院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藐視國會」相關內容。28日通過三讀。
明定除規範質詢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且被質詢人不得反質詢
除國防、外交等有立即危害或應秘密事項,或經主席同意的秘密內容外,不能拒絕答復、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
被質詢人未經立法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若違反上述3項內容,且在主席制止後仍未改正,除可處以罰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外,若陳述虛偽內容也可追訴刑事責任。
刑責部分則待《刑法》第5章之1「藐視國會罪」及第140-1條、第140-2條等條文新增草案通過。
人事同意權擴大
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僅將監察院審計長及委員、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長及委員等列入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範圍,經無記名表決逾二分之一以上全體立委同意後通過。
21日晚間立法院二讀通過之藍白版第29條、第29-1條、第30條、第30-1條修法,28日再通過三讀。
明定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後,除須遞交被提名人之學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等資料供參考外,委員會也需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
審查時間不得短於1個月,並應於院會表決之日10日前擬具審查報告。
被提名人答覆問題時,也應提出相關資料並據實答覆,若有隱匿或虛偽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新增調查權、聽證權
為賦予立法院對重大事項的調查權與調閱權、舉行聽證會權利,21日通過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章「文件調閱之處理」章節名,改為「調查權之行使 」,並通過第45條、第46條、第46-1條、第46-2條、第47條、第48條新增與修法。28日再通過三讀。
立法院擁有成立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之權利;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法人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違反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10萬元罰鍰。
聽證會之舉行
24日下午立院二讀通過新增第9章之1「聽證會之舉行」,下午至晚間又陸續通過規範聽證會舉行細項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1至9。
二讀通過條文規定,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的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舉行聽證會,28日再通過三讀。
經全院委員會、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前列委員會、專案小組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的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方得舉行聽證會。
聽證會除應秘密事項外,應公開舉行,若涉及個人隱私、個人生命、營業秘密等情形,可以部分或全部不公開,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與會者負有保密義務。
出席人員方面,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若有涉及上述事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出席聽證會之關係人員為證言時,若虛偽陳述,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受邀出席的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刑法》藐視國會罪
28日晚間9時,立法院挑燈夜戰審理新增《刑法》第5章之1藐視國會罪、與第141條之1「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在藍白兩黨挾人數優勢下,立法院長韓國瑜於晚間22時53分落槌,宣告《刑法》修正條文三讀通過。
哪些待審?
立法院正副院長記名投票制
為落實責任政治,並參考美國眾議院長選舉,藍白兩黨皆提案修改《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1條條文,將立法院正副院長的選舉由現行的不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