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認定TDR屬有價證券 不法交易須負刑責
吳雅瑜 張國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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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屬於我國或外國有效證券,認定上立法不夠明確,被法界質疑造成冤獄發生。上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排審《證券交易法》第4條及第165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金管會強調,TDR很清楚就是有價證券,只要涉不法炒作及操縱有價證券的交易行為,就要負刑事責任。
台灣存託憑證TDR在是否屬於我國或外國有價證券的認定上,一直以來存在爭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上午排審,證券交易法第4條及第165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不過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反對此項修法的立場。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表示,「TDR本身既然在證交所或是在櫃檯買賣中心上,進行上市上櫃的買賣,就應該適用證交法,也認為說TDR從過去到現在都是被核定為《證券交易法》上面所謂的有價證券,所以它根本就沒有適用上的問題。」
TDR之所以會引起討論,最大爭議在1987年,台灣仍屬動員戡亂時期,為了避免外國有價證券走私到我國後無所管制,財政部就曾發布第900號公告,也就是外國有價證券進入台灣,也要受到我國證交法規範。有立委就認為,TDR本來就是有價證券,現在還要明訂它是有價證券,原因究竟為何?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表示,「TDR從炒作被檢察官起訴總共有4個被告,其中3個都已經判刑定讞了,原來它就是有價證券,現在你還要一個明定說它是有價證券,原因在哪裡?是要讓法院有一個理由說,你看現在才明定,所以以前是不是有價證券是有爭議的,用這個有爭議的空間,讓他可以達成他可以改判的理由嘛。」
黃天牧回應,「我也很遺憾有些持著跟主管機關類似的意見的人,都被外界有一些我覺得不合理的。」
金管會證期局重申,保持不必修法、不違憲、不違反人權等3不原則,不管是國際上的認定還是憲法法庭做出的判決,TDR很清楚就是有價證券,只要涉不法炒作及操縱有價證券的交易行為就要負刑事責任。
許祖菱/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