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存託憑證遭疑立法不明確 證期局:涉不法炒作即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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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屬於我國或外國有效證券,認定上立法不夠明確,被法界質疑造成冤獄發生。立法院今天排審《證券交易法》修法,金管會強調,TDR很清楚就是有價證券,只要涉不法炒作操縱有價證券的交易行為,就要負刑事責任。
台灣存託憑證TDR在是否屬於我國或外國有價證券的認定上,一直以來存在爭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上午排審,《證券交易法》第4條及第165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不過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反對此項修法的立場。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指出,「TDR本身既然在證交所或是在櫃檯買賣中心上,進行上市上櫃的買賣,就應該適用《證券交易法》,也認為說TDR從過去到現在,都是被核定為證券交易法上面,所謂的有價證券,所以它根本就沒有適用上的問題。」
所謂的「台灣存託憑證」又稱為「第二上市」,指的是該公司已經在國外上市,而後又到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並以存託憑證的方式,供台灣的投資人買賣,藉此募集資金為公司營運使用。
之所以會引起討論,最大爭議在1987年台灣仍屬動員戡亂時期,為了避免外國有價證券走私到我國後無所管制,財政部就曾發布第900號公告,也就是外國有價證券進入台灣,也要受到我國證交法規範。
有立委就認為,TDR本來就是有價證券,現在還要明訂它是有價證券,原因究竟為何?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說道,「TDR從炒作被檢察官起訴總共有4個被告,其中3個都已經判刑定讞了,原來它就是有價證券,現在你還要一個明定說它是有價證券,原因在哪裡?是要讓法院有一個理由說,你看現在才明定,所以以前是不是有價證券是有爭議的,用這個有爭議的空間,讓他可以達成他可以改判的理由。」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則答道,「我也很遺憾有些持著跟主管機關類似的意見的人,都被外界有一些我覺得不合理的。」
金管會證期局重申,保持不必修法、不違憲、不違反人權等三不原則,不管是國際上的認定,還是憲法法庭做出的判決,TDR很清楚就是有價證券,只要涉不法炒作、操縱有價證券的交易行為就要負刑事責任。
李文馨/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