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有警方抓到吸毒犯,強制採尿驗毒,引發爭議。新北地院法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14)日做出判決,認為《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且牴觸憲法第22、23條規定,宣告違憲,自判決公告起,最遲在屆滿2年時失效。警政署表示,會配合憲法法庭的判決,執行採尿作業。
警方逮到吸毒犯,能否強制採尿?新北市一名被告,101年3月拒絕受採,遭警強行押解到醫院,綑綁在病床上,由醫師將尿管插入尿道並採檢,結果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經檢方起訴。
新北地方法院刑17庭法官認為,檢警依據的《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部分規定牴觸憲法,2014年9月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0月14日做出判決。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指出,「在實務上的運作,205條之2,它其實容許警察一定的一個(非侵入性採尿)空間。但是這個空間也會造成一些人權的侵害,像本件他最後是忍了9個小時之後,以強制導尿的方式來做。」
憲法法庭判決《刑訴法》205條之2,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的身體權。14日判決公告日起,最遲屆滿2年就失其效力。
而失效前的過渡期,檢察事務官和警方必須以非侵入性採尿,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進行,且有及時及事後救濟。
許辰舟解釋,「如果有情況急迫的時候,司法檢察官跟司法警察可以自己先做採尿,但是應該在採尿24小時之後呈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如果不應准許的時候,檢察官應該在3日內撤銷。」
許辰舟強調,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上應由檢察官做決定主體,只有情況緊迫才能由司法警察來做強制處分的主體。查詢相關實務見解,也有相當多案例因205-2勉強取證,造成無罪判決。
憲法法庭判決,或許會增加檢察官一點工作負擔,但有助程序遵守與釐清,對偵察和犯罪預防有正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