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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舊商店遭控侵權 原作原創性不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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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鹿港一間懷舊雜貨店,印製了懷舊商標,像是吉利果或是黑松沙士等圖樣,作為廣告看板;被一名曾拍攝這些廣告商標、出版圖鑑的攝影師提告違反著作權法,向楊姓業者求償16萬。彰化地院經過審理,認為攝影師翻拍的作品原創性不足,並不構成侵權判處無罪。 
 
走進懷舊商店,琳瑯滿目的商品,以及牆上掛了早期的招牌,喚起不少民眾小時候的記憶。不過店家卻因此被提告違反著作權法,而提告的是拍攝這些廣告商標、出版圖鑑的一名攝影師。
 
民眾說:「吃飽太閒,很常見的東西。幹嘛提告,要提告也是黑松沙士的品牌來告。」

原來經營店家的楊姓業者以懷舊做主題,請工人大圖輸出台灣早期的廠商招牌,在店裡營造懷舊氛圍;卻因為與攝影師著作上的照片雷同,被提告違反著作權。
 
法官認為,攝影師的著作原創性不足,判處楊姓業者無罪。
 
彰化地方法院庭長紀佳良解釋,「如果沒有顯現作者的創意,去拍攝吉利果的看板,這張照片依然是原來的圖形著作,而不是一張攝影著作,因此不能認為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楊姓業者也認為,「我們輸出的色彩反而(比他書上)還更清楚,所以顏色都跟他們不一樣。」

法官認為不構成違反著作權,真有侵權行為,也應該由商標所有權人提告。有律師指出,著作權法是保護作品的創意和獨特性,而且可明顯辨識出來,這名提告的攝影師反而有違反商標法疑慮。
 
律師林瓊嘉說:「他們在使用商標的情況下,沒有經過商標權人同意的使用,如果商標權人追究的話,可能會違反商標法的民刑責任。」

律師認為,大圖輸出特定商標,必須在合理範圍內才能使用;並提醒民眾若要在營業場所使用,還是必須符合商標法規範,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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