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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旅遊糾紛 旅行定型化契約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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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造成許多航班被迫取消,影響旅客行程,後續業者在退費時,會先扣除「必要費用」,剩下的才退還給旅客,但因為「必要費用」的定義模糊,消保處提出修正草案。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 陳星宏== 你旅行社要主張 扣我們消費者的必要費用 必須要檢據核實 你對於國外一些當地旅行社 你對於國外的旅館 你對於航空公司 你付了多少錢 你必須要檢據核實 告訴我們消費者 我們消費者才能夠 從你所認定的必要費用中 去扣除他已繳的費用 再退還給我們消費者 未來像罷工、天災、或恐怖攻擊等原因無法出團。解約時,旅遊業者都要提出訂房證明、或付款單據,才能認定是「必要費用」。另外,不少民眾在旅遊展上搶便宜、提早訂行程,即使出團前31天反悔,都不用繳違約金,但修法後,只要出團41天前,其中一方提除解約就要賠償。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 陳星宏== 我們增加了一個級距 就是41天以前 如果主張要解約的話 那在我們的解約賠償標準 就增列這樣的標準 41天以前就是5%的賠償費用 不管是雙方任何一方解約 就要賠償給對方 而其他的部分像是,在網路上訂購旅遊行程,不再享有七天鑑賞期,比照現行的書面契約。另外,業者未經旅客同意,不可臨時安排購物行程等,以及如果住宿用餐,和文宣廣告的有落差,旅行社要退2倍差價。最新修正草案已經通過,預計在九月中旬上路。 王柏文 陳昌維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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