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旅遊糾紛 旅行定型化契約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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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造成許多航班被迫取消,影響旅客行程,後續業者在退費時,會先扣除「必要費用」,剩下的才退還給旅客,但因為「必要費用」的定義模糊,消保處提出修正草案。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 陳星宏==
你旅行社要主張
扣我們消費者的必要費用
必須要檢據核實
你對於國外一些當地旅行社
你對於國外的旅館
你對於航空公司
你付了多少錢
你必須要檢據核實
告訴我們消費者
我們消費者才能夠
從你所認定的必要費用中
去扣除他已繳的費用
再退還給我們消費者
未來像罷工、天災、或恐怖攻擊等原因無法出團。解約時,旅遊業者都要提出訂房證明、或付款單據,才能認定是「必要費用」。另外,不少民眾在旅遊展上搶便宜、提早訂行程,即使出團前31天反悔,都不用繳違約金,但修法後,只要出團41天前,其中一方提除解約就要賠償。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 陳星宏==
我們增加了一個級距
就是41天以前
如果主張要解約的話
那在我們的解約賠償標準
就增列這樣的標準
41天以前就是5%的賠償費用
不管是雙方任何一方解約
就要賠償給對方
而其他的部分像是,在網路上訂購旅遊行程,不再享有七天鑑賞期,比照現行的書面契約。另外,業者未經旅客同意,不可臨時安排購物行程等,以及如果住宿用餐,和文宣廣告的有落差,旅行社要退2倍差價。最新修正草案已經通過,預計在九月中旬上路。
王柏文 陳昌維 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