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效期僅3年、須通過6年觀察期 毒駕者換照修法內容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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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阻毒駕事故發生,行政院日前提出相關修法草案並送交立院審議,交通部也同步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毒駕駕駛的駕照效期與換發進行管制。本次交通部提出哪些修法內容?新法最快什麼時候會上路?
為遏阻毒駕事故發生,行政院18日宣布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毒駕相關罰則。交通部也同步公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預告修正草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所制定,旨在規範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等相關事宜。根據交通部規劃,由於社會大眾期待毒駕相關防治措施盡早上路,因此本次草案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
毒駕者駕照效期縮短至3年
此次修法明定,駕駛人經確認為毒駕者,需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並在完成後6個月內不再施用毒品,才可以換發3年短期駕照,在完成換照前該毒駕者不得再駕車,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最高6萬元。
新法也同時增設為期6年的「觀察期」,若駕駛在觀察期內再度施用毒品,則需重複執行上述戒癮治療、換發短期駕照等流程,觀察期也會重新計算。
此外若毒駕駕駛在觀察期內取得同級職業駕照或晉級,如原先持普通小客車駕照者,進一步考取職業小客車駕照、大貨車駕照等,則新考取的駕照有效日期同樣須配合原有的3年期限。
毒駕者不得持他國駕照互惠換照
為避免毒駕者鑽漏洞取得駕駛資格,本次草案中也明訂,曾經施用毒品者,在完成前述換照規定與流程前,不得持外國或中港澳地區駕照在台駕車,也不可以互惠換照方式換發我國駕照。
6個月內曾施用毒品者不得考照
本次修法也新增,6個月內經確認曾施用毒品者,在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前,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若是曾因施用毒品被吊銷駕照者,則在報名考照時,需檢附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證明。
李彥穎/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