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使用放寬 合法攤商皆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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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為了刺激消費提出發放消費券的政策,昨天行政院會也通過了829億的特別預算,也大幅放寬,消費券的使用範圍,未來除了醫院、儲值卡、禮券之外,幾乎都可以適用。不過也將針對,民眾可能把消費券拿去變換現金的行為,訂定罰則。而適用對象,只要是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都可以領取。
經過府院十九號晚間的密集協商,消費券適用範圍更具彈性化,總統馬英九表示,消費券的使用不必侷限於營利事業登記的店家,方法是藉著多次流通消費券,讓沒有營業登記的攤販方便使用.
經建會上午進一步公開執行消費券發放以及使用的規範包括3600元的消費券將採取小面額的模式,每位國民將收到包括500元 6 張,200元 3 張,總共九張消費券,並且規定消費券使用店家不可以找零,而消費券的使用期限將縮短到2009年9月30號,至於設戶籍截止的計算日期還要等到消費券發行條例草案公佈.此外在適用的商家方面,有營業登記的店家包括KTV與旅館通通適用,並到金融機構兌換現金,至於沒有營業登記店家,包括攤販以及計程車司機,收消費券,但是不能兌領現金,需要再拿消費券二度消費,至於不能用消費券的範圍和行為,像是兌換現金,儲值,網路上收購或是公開販售,消費券換成禮券,到醫院看診,以及包括先消費再拿消費券抵付的促銷模式,通通禁止,還會有罰責
至於外籍配偶是不是可以納入消費券的發放使用對象,陳添枝表示行政院將在下星期一加開院會決定,而遊民也是國民,確定可以領取消費券,但是每位國民該如何領取消費券,還有待內政部公佈細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