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權法》預告修正草案 條文增至165條、納兒少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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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權法》已經15年未大幅修正,衛福部今(21)日預告修正草案,新法內文增加到165條,除了強化兒少保護,明列禁止身體及精神暴力等身心虐待樣態、精進收出養及人員管理機制,並採納立委及民團意見,嘗試納入「兒少工作證」概念,保障兒少權益。
攸關全國兒少權益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已經15年未大幅修正,衛福部21日預告修正草案,修法內容反映最近社會狀況,例如剴剴案後,針對兒童收出養程序立法,明文規定地方主管角色。在兒少保護部分,也納入民間團體倡議的兒少工作證概念。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長周道君表示,「雇主是可以,如果發現他的工作人員來應聘的時候,例如曾經有性侵害、有家暴等等,類似這樣的一些不合適的行為,就不可以去聘用。」
衛福部社家署表示,現行兒少權法規定,不得對兒少進行身心虐待,新法更明確定義身心虐待的樣態,包括身體及精神暴力、疏忽照顧等,若違法且經調查成立,可處行為人新台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情節重大者最重可處60萬元罰鍰。
另外也放寬媒體揭弊內容,只要確保不特定人,無法辨識兒少身分就可報導。至於外界訴求兒少工作證制度,草案中也將兒童及少年工作者全數納入規範,若涉性侵等罪且遭判刑者,不得任職。
靖娟基金會執行長許雅荏指出,「兒少的一個安全,包含這個事故傷害的預防、網路安全青少年自殺防治的一個議題,仍然比較沒有看到相對的一個系統跟配套的串接。」
社家署強調,這次修法參照了兒童權利公約(CRC)的架構,整個條文重新整理,從100多條增加到165條,涵蓋兒少各項基本權益,預告期縮短為30日,預計5月中旬召開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
吳仲安/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