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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列6類公司「實際負責人」 性騷員工最重可罰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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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昨(8)日公告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明列公司董事、持股比例達20%者、代表人配偶等6類「實際負責人」,如對受僱者有性騷擾行為時,須負與最高負責人相同責任;被害人則無須待公司內部調查程序,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若經認定性騷擾成立,最高可對實際負責人開罰100萬元。

勞動部8日公告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針對原《性平法》所定之「最高負責人」進行補充解釋,明列6類公司「實際負責人」若對受僱者有性騷擾行為時,需負與最高負責人相同責任;受害者則不須等待公司內部調查程序,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6類實際負責人包括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持有公司20%以上股份者;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且有具體事證者;代表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血親配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勞動部解釋,實務上員工在遭遇前述實際負責人性騷時,難以期待公司依規定進行客觀查證。此外《性平法》也規定,「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的性騷案件,是由地方政府個案認定。為保障受僱者申訴權益, 並協助地方政府可有明確認定依據,因此進行此次修正

據勞動部統計,去(2025)年度各地方主管機關共受理621件職場性騷擾申訴,其中即有109件的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占比約17.6%,至於申訴人中以女性(83.9%)居多,主要年齡層落在25至44歲(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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