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會將修《核管法》子法 環團籲擴大評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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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5月23日通過修正《核管法》,接下來核安會配合提出子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修正草案,台電要申請再運轉執照必須提出6大項文件。但上午環保團體與民間團體舉行記者會指出,除此之外還需要提出地質災害、健康風險、經濟效益等評估,另外更要進行環評審查。
核3廠運轉執照到期後若要再運轉,在母法修法後,核安會提子法修正草案,要求檢附6大項文件,除了老化評估與管理等相關報告,還要有輻射相關評估、耐震安全評估報告,但上午環團舉行記者會指出,光這些不夠,認為還要有經濟效益評估報告。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認為,「如果無限制地花錢,花到根本就不符合經濟效益,這件事情是不合理的,所以我們認為如果做到安全、必須要花到不合經濟效益的錢,其實它是不應該開發的。」
除了經濟效益,環團認為還要有健康、地質災害等風險評估,而研究輻射屋居民健康的學者指出,萬一核電廠發生事故釀成放射性汙染,不能只看短期的輻傷救治,還要有長期追蹤計畫。
慈濟大學公衛系副教授謝婉華指出,「它其實具有持久性,所以等於說我們必須要長期追蹤可能10年、20年。」
原民團體指出,核3廠座落在排灣族傳統領域,電廠換照也應該取得原住民的同意,這才能叫與國際接軌。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陳旻園表示,「我們要求核安會要正面回應,並且把這個《原基法》第21條落實在審查辦法中,否則就是一個完全在走形式的修法。」
核安會強調,本次修正是參照國際作法及管制實務,明確規範運轉執照換發的安全審查範圍及程序,至於建議新增事項若涉及核安、輻安,已有現行規定,與美國作法相同。不過對環團的其他建議則沒做回應,並表示若台電公司提出再運轉申請,會專業審查;至於環評議題,須由台電公司洽環境部確認。
蔡思培/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