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分潤收入將納課稅範圍 明年6月前為輔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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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研議要對網紅課稅,只要符合4項要件之1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從現在開始到明(2026)年6月底是輔導期;至於網紅課徵的所得稅問題,財政部會再另發布作業規範。
不少網紅或直播主會在YouTube或其他網路平台發表創作或是分享資訊,現在財政部針對經常在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的個人,也就是俗稱的網紅,以及利用網紅內容播放廣告或是提供相關付費服務的平台,都要建立一致的稅籍登記和營業稅申報依據。
財政部賦稅署科長梁瑋峻說明,「因為網紅是個人,那個人的部分他可能有一些受僱提供勞務,或是一些執行業務所得,那這個部分只要他符合我們《營業稅法》的營業人的要件的話,他所有相關網紅經濟內所含的勞務,都要納進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境內網紅只要符合這4大條件之1都要辦理稅籍登記、課營業稅,包含在台灣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以及透過網路銷售且當月銷售額有達到營業稅起徵點。
財政部指出,當網紅達到一定粉絲人數或是有跟平台簽訂合約,從平台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形成網紅、平台、廣告主和觀眾4方連結的交易,屬於新興網路交易型態,都將規範在課稅新制中。
財經YT高子旭回應,「如果政府在後續這一塊有課稅的考量,民眾就只能接受政府單位的需求或要求,所以基本上還是會配合辦理。」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的國稅局將積極輔導,考量新制實施初期網紅和平台可能對規定不清楚,即日起到明(2026)年6月底都是輔導期,呼籲網紅和平台都要配合辦理,避免違反稅法。
蔡思培/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