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小吃店徵「女助手」遭檢舉 依違反《性工法》開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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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雲林縣轄內有一家小吃店掛著紅布條要「徵女助手」遭人拍照檢舉,雲縣府勞青處以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開罰最低30萬元罰鍰。對此勞青處表示,雖然《就業服務法》已實施很久,也常宣導工商行號徵才時要注意字眼、不得歧視性別,但鄉下仍有資訊落差,希望中央能修法訂出符合比例原則罰則。
麵店工作人員忙著幫客人備料,每到接近中午時間人潮多,店家時常來不及洗碗需要再找助手幫忙。但近期雲林縣內有一間小吃店要招募員工,掛出紅布條卻是要找女性工作人員,被民眾拍照向相關單位檢舉。
雲林縣政府勞青處長張世忠說明,「這個案就有針對小吃店部分,他要徵的幫工還有果台師父裡面,他後面又再加註女字,所以就違反性別歧視的部分,那我們依照違反《性工法》最低要裁罰30萬元。」
非當事店家認為,「一開始就罰好像有點不合理。」
有雲林早餐店家就說,縣內有許多小本生意店家,若一不小心違反這樣規定,一次被開罰30萬元恐怕直接就關店。
對此,雲縣府勞青處則表示,希望中央能夠修法訂出符合比例原則罰則。
雲林縣政府勞青處長張世忠回應,「罰金太重問題違反比例原則,是不是可以給予一個適度輔導期或者是改善期,或者把這罰金降低一點。」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指出,「1992年的立法到現在《就業服務法》就是這樣明訂,它的罰則就是這麼清楚,如果地方政府沒有去做這樣處分,某種程度也有可能有相關法令問題,如果這部分將來要有其他做法可能還是要回到修法。」
勞工團體表示,《就服法》從30多年前就已經清楚明訂,呼籲業者徵才時要特別注意用字避免就業歧視;而雲縣府勞青處則說,縣內每年有1、2件這樣的檢舉個案,大多是一時疏於但仍必須受罰。
劉怡廷/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