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連署應附身分證影本、偽造連署可判刑5年 《選罷法》修正過關條文一次看

立法院20日針對《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查,不過由於在正式開始審查前,朝野立委已因輪番搶占主席台爆發肢體衝突,院長韓國瑜表示由於議場過於紛亂,因此按議事規則改採舉手表決。經過議事人員清點,出席立委104人達法定人數,民進黨團雖提議點名表決並要求重付表決但都未通過。
本次《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由國民黨立委傅崐萁、許宇甄等人分別提出不同修正版本,其中通過的第76條、第79條、第80條、第83條等4項條文,都是有關「罷免連署需檢附身分證影本」的相關條文。另外,今日也同步通過新增第98條之2的相關條文,針對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訂立罰則。
總計本次《選罷法》一共通過5項修正或新增條文,內容都與調高罷免連署門檻有關。至於原先同樣引發爭議之「不得對就職未滿1年者提出罷免」、「罷免同意票需高於當選票數」等相關條文,今日院會中都未進行審議。
第76條:連署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新增「提議人填竣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即罷免連署時,連署人需附上身分證影本。
第79條:身分證影本資料不清將成無效連署
此條內容為配合上述通過的《選罷法》第76條修法,未來若連署人提供的身分證影本資料不明或不清晰時,其連署書將成為無效連署。
第80條:第二階段連署也需附身分證影本
此項內容為前述連署時需附身分證影本之延伸,未來罷免案中的第二階段連署,連署人同樣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選舉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第83條:第二階段身分證影本若不清視為無效
與79條修正內容相同,本項條文則是針對第二階段罷免連署進行規範,未來民眾於進行第二階段罷免連署時,若提供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資料不明或不清晰時,同樣也會成為無效連署。
第98條之2:新增偽造連署罰則
本項條文根據國民黨團所提出的再修正動議表決通過,內容為「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