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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選罷法修正案 放寬受「易刑處分」者參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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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條文明定,一旦涉犯《詐欺犯罪條例》、且被判有罪,就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也放寬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受限制,等於可以登記參選,但也被民進黨團質疑,是針對新竹市長高虹安「量身打造」的修法,不過民眾黨重申,是為了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與選舉權的精神。

立法院長韓國瑜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條文修正通過。」

針對《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修正案,12日在立法院會三讀,當中第六款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且經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原本朝野有共識,要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但最終國民黨支持民眾黨提的版本,在第九款加入「但宣告緩刑或得直接、間接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受此限,要保障輕罪者的選舉資格。

但被綠營質疑,是為了民眾黨自家新竹市長高虹安「量身打造」。

民眾黨立委許忠信駁斥,「我不認同它會成為高虹安的條款,因為它是一般性的,對於輕罪者恢復他憲法保障的選舉權。」

新竹市長高虹安則回應,「尊重立法院大家的討論,最後的決議,它並不是針對個人,而是一般性通案的處理。」

高虹安身陷詐領助理費案,二審改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民進黨認為她極可能易服社會勞動,尤其面對年底地方選舉將至,反對民眾黨的提案;藍營僅表示,該修的法還是要從善如流。

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傅崐萁表示,「本於《憲法》保障人民參政的自由,還有相關的比例原則,這是必須要謹守的。不是哪一位執任者,肆意妄為地來剝奪人民的參政權。」

民進黨立院黨團書記長范雲認為,「《選罷法》它影響的是誰有參選資格,那民進黨認為這樣子的一個資格的設定,必須要嚴謹也必須要一致,不能夠為特定的政治人物開後門。」

內政部表示,選前不應倉促修法。法務部則指出,法官的判決只會諭知「易刑」,例如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執行檢察官才能准許是否「易服社會勞動」,提醒一旦將易刑與參選掛勾,實務上恐怕也會讓檢察官捲進政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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