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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死囚講性命權受侵害 大法官:死刑帶條件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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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刑法主刑之一,毋過法院4年來無判過死刑。37名死囚主張,死刑侵害人性尊嚴、性命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仔日(20)宣判,死刑帶條件合憲──死刑必須愛佇「干焦適用個案犯罪情節屬上嚴重」,而且愛符合「刑事程序符合憲法上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才會當判死刑。另外,個案救濟的部份,37名死囚佇符合判決的意旨之下,攏會當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新聞標題、導言為臺語文)

長長排隊人龍,全是聽判民眾,法庭座無虛席,聲請方律師、法務部官員,也都接力現身,再度齊聚不為別的,都是聚焦在,死囚的釋憲聲請,叩關憲法法庭,挑戰死刑存廢。國內廢不廢死,如今答案揭曉。

憲法法庭審判長 許宗力:「選擇死刑作為最重本刑,目的在使行為人承擔相對應之罪責,得認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犯罪,於目前仍為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尚屬合憲。」

這回判決,包含普通殺人、強制性交殺人、強盜殺人,以及擄人勒贖殺人,雖然大法官認定「合憲」,但憲法法庭強調,在判決死刑前,不但必須確認,犯罪情節達到最嚴重,更得經最嚴密程序,等於大幅限縮,死刑適用範圍。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 楊皓清:「它的立法目的,要追求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它所採取的制裁手段,就是死刑。要是達成目的所不可或缺,最小的侵害手段,除了受到憲法的實體保障外,也應該受到與其相稱的最高度程序保障。」

縱使判合憲,卻是「有條件」,尤其程序上,設下層層門檻,從偵查初期,警方偵訊階段,強制律師辯護;各級法院審理,判死也得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官司上到第三審,除要求強制辯護,也一定要有言詞辯論。關鍵變動還有,具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一律禁止判死,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等法規,必須修正。

聲請人邱和順律師團成員 林俊宏:「大法官最後的選擇,他做一個限縮的解釋,不過嚴格來說,我並沒有特別看的出來,大法官有太多的限縮啦。從大方向看起來,邱和順的部分應該是大法官所指出來,應該要,檢察總長應該要提出非常上訴的案件之一,我們會再(請求)提起非常上訴。」

全台37名死刑犯,至今尚未執行,依照這次意旨,所有人都能請求,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但特別明訂,犯下南投連續殺人案的林于如,以及死囚沈岐武、林旺仁,涉及精神障礙,在修法前禁止槍決。

法務部次長 黃謀信:「憲法法庭的判決結果,本部敬表尊重,其中涉及修法的部分,本部將迅速進行檢討;其中按照本判決意旨,目前並沒有釋放人犯的問題。」

最高檢也發聲明,即使死刑犯,沒提非常上訴,也將「主動」逐案閱覽,判斷個案是否能救濟,也就是死刑執行,依舊沒有時間表,國內死刑爭議,永遠是個難題。

記者 陳冠勳 謝政霖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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