嘲諷身心障礙者無法可罰 公聽會討論是否另立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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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已故罕病律師陳俊翰遭到脫口秀來賓嘲諷,卻無法可罰的案例,立法院今(26)日舉行身心障礙者歧視事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的公聽會,討論是否該明定在《身權法》、《民法》或新設立專法,律師及各界身障代表都提出不同的見解和意見。
前央視記者王志安在脫口秀上嘲諷罕病律師陳俊翰,涉及歧視身心障礙者的言行,引發一連串外界撻伐聲,不過依照現行《身權法》卻是無法可罰,為了讓法制更加完備,民進黨立委舉辦公聽會,廣邀各界身障及法律代表參與討論,希望身障者不要再默默忍受不公平的待遇和歧視。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李秉宏認為,「個人意見是傾向是要採取雙軌制,就是我覺得民事跟行政懲處都要有,而我們現在國內關於是反歧視條款,大家可以參考像是《性別平等工作法》,它就是雙軌制。」
學者表示,所謂的歧視是欠缺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而《身權法》17年未修,目前卡關的爭議之一,就是歧視事件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但要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最重要的是究竟該明定在《身權法》、《民法》或是新設反歧視專法,還有需要討論的空間。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副秘書長劉于濟表示,「在立法的時候,可以把歧視定義清楚,我覺得對於民眾也不會這麼恐慌。」
台灣失能者家庭暨看護雇主國際協會理事長張姮燕指出,「我覺得應該是要立專法,因為如果把它放在《民法》裡面,說實在,像我們很多是看護或者是身障的人,他不符合低收,光是法扶在低收上面就有一些限制。」
法務部回應,民法性質上屬於普通法,對於身障者歧視行為的「處理程序」,並非《民法》規範的範疇,因此在《民法》中規定並非妥適,有退休教授則認為,無論修法方向怎麼進行,最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基層人員的訓練有無落實,否則身障者的平權,永遠只會淪為口號。
楊子瑩/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