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男子來台遭路燈電死 依《兩岸條例》獲國賠463萬

中國一名錢姓男子2018年來台騎自行車環島,行經高雄市路竹區遭路燈電死,家屬跨海提起國賠告訴,法院一、二審都判高雄市政府應賠償463萬元。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17)日說明,因《兩岸關係人民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

中國一名38歲錢姓男子2018年8月12日來台騎自行車環島,5天後行經高雄市路竹區,觸碰路燈後倒地,民眾發現時已無呼吸心跳,檢方相驗也發現其死因為「電擊性休克」,家屬因此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提起國賠告訴,共求償精神撫慰、扶養費等共1165萬元。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抗辯認為,被害人為大陸地區人民,但中國沒有類似《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因此基於法律互惠原則,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

但高雄地院一審判決指出,大陸地區人民如果在台灣,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也適用於國家賠償法,因此判賠463萬。

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合議庭也認為,該路燈有2018年2月漏電維修紀錄,養工處確實有過失,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全案還可上訴。

高分院說明,第一審法院也曾函詢大陸委員會,陸委會回覆表示,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

高分院指出,法務部在82年也曾函釋表明,參照《兩岸關係人民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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