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推《土地法》修正案 徵地未使用地主可申請照價收回
黃子杰 陳柏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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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土地法修案,將明訂要求政府每年主動公告,保障地主收回土地權益。立委也關切民國89年以前被徵收的土地,原地主是否有權請求收回。
民眾土地若被徵收,若政府未使用,按照《土地法》規定,在一定期限過後,原地主有「收回權」,可以申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土地,不包含區段徵收。但政府機關過去沒有主動告知民眾,因此常發生超過收回期限的狀況。2018年釋憲後,行政院將修法要求徵收的主管機關,每年須主動告知原所有權人,並公告被徵收土地的使用情形。
民進黨立委羅美玲於質詢時提問,是否有盤點相關適用案例,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則表示,在釋字763號通過後,內政部與縣市政府曾共同盤點出25案,其中有1案已廢止徵收。
根據《土地法》第219條之1修正草案規定,除了政府每年須主動告知土地使用情形,也更改原所有權人申請收回的期限,將延長到徵收計畫期限屆滿10年內,盼保障民眾的財產權,有助監督政府開發。但若是民國89年以前被徵收的土地,原地主現在才得知未依照徵收目的使用,是否有權請求收回土地,引起立委關切。
民進黨立委張宏陸在質詢中提出疑問,「沒有未依核定事業去興辦的,或依未徵收的,那他有這個權利嗎?」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如果時效已過,要視政府部門是否進行情勢變更,或是否依照原徵收目的使用。
花敬群說明,視政府部門後續是否有做情勢變更等狀況,原地主仍可能有權利請求廢止徵收或撤銷徵收;至於未來各縣市相關請求案件可能暴增,花敬群指出,會做相關規畫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