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彰2件離岸風電開發環差案 環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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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今天審查兩件離岸風電開發案環差案,上午是由允能公司在雲林的開發案,允能公司無法在原訂時間鋪設海纜,希望改於今年二月中進行,但專案小組「不同意變更」,另一案是沃旭能源在大彰化東南區的開發,不過主席簡連貴教授身兼風能協會理事長,遭質疑沒有利益迴避。
允能風電公司打算在雲林外海設置面積約82平方公里的離岸風電廠,原本依環評核定內容,不能在11月到3月期間進行潮間帶電纜鋪設工程,但開發單位提出變更,表示海纜佈放船合約即將到期,希望趕在今年2月中鋪設。
開發單位代表表示:「本計畫受到疫情的影響,以及入秋後的海上條件很差,到現今仍沒有機會可以進行海纜的鋪設作業。」
但林務局代表與環評委員皆無法接受這樣的理由,最後專案小組建議此環差案「不同意變更」,送交環評大會討論。
林務局代表強調:「施工期間應該要避免11月到3月冬候鳥過境的季節,這是當時開發單位的環評承諾事項,不應該以工程影響範圍小而打破這個原則。」
允能風電公司打算在雲林外海設置面積約82平方公里的離岸風電廠,原本依環評核定內容,不能在11月到3月期間進行潮間帶電纜鋪設工程,但開發單位提出變更,表示海纜佈放船合約即將到期,希望趕在今年2月中鋪設。
開發單位代表表示:「本計畫受到疫情的影響,以及入秋後的海上條件很差,到現今仍沒有機會可以進行海纜的鋪設作業。」
但林務局代表與環評委員皆無法接受這樣的理由,最後專案小組建議此環差案「不同意變更」,送交環評大會討論。
林務局代表強調:「施工期間應該要避免11月到3月冬候鳥過境的季節,這是當時開發單位的環評承諾事項,不應該以工程影響範圍小而打破這個原則。」
環評委員江康鈺指出:「今天談的(施工)暫時性的生態的影響,你說暫時性,那它具不具有可回復性,這些都必須要去做說明,我們不能夠因為施工的合約的問題,來犧牲了原來大家所承諾的事項。」
而另一案,則是沃旭能源公司,要在大彰化東南開發離岸風場,也是提出環差案,要變更海底基樁的設置。
環評專案小組主席簡連貴指出:「這一次設定水下噪音警戒值,大概是158分貝,它的考量的適宜性,也就是你為什麼要選158(分貝)。」
發言的專案小組主席簡連貴,遭環團質疑,他身為台灣風能協會理事長,應利益迴避,不應繼續審查,但環保署表示並無利益迴避的問題。
環保署綜計處長劉宗勇說明:「對我們來講我們要看行政程序法,他有沒有偏頗之虞,看起來我們沒有發現簡委員在審查過程中有任何的問題,因為他跟開發單位沒有任何雇傭關係,也沒有參與任何它的環評作業,就法規程序上沒有發生在行政程序法有適用的問題。」
簡連貴教授表示,一切遵照規定,面對環團的質疑無法超然客觀審查,他並沒有表示意見。
而另一案,則是沃旭能源公司,要在大彰化東南開發離岸風場,也是提出環差案,要變更海底基樁的設置。
環評專案小組主席簡連貴指出:「這一次設定水下噪音警戒值,大概是158分貝,它的考量的適宜性,也就是你為什麼要選158(分貝)。」
發言的專案小組主席簡連貴,遭環團質疑,他身為台灣風能協會理事長,應利益迴避,不應繼續審查,但環保署表示並無利益迴避的問題。
環保署綜計處長劉宗勇說明:「對我們來講我們要看行政程序法,他有沒有偏頗之虞,看起來我們沒有發現簡委員在審查過程中有任何的問題,因為他跟開發單位沒有任何雇傭關係,也沒有參與任何它的環評作業,就法規程序上沒有發生在行政程序法有適用的問題。」
簡連貴教授表示,一切遵照規定,面對環團的質疑無法超然客觀審查,他並沒有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