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條例三讀 拒絕移歸可罰500萬
陳佳鑫 林志堅 / 台北報導
發布時間:
更新時間:
立法院今天三讀完成政治檔案條例立法,規範檔案徵集時間為民國34年到解嚴為止,如果政黨等拒絕將檔案移轉為國家檔案,最重處500萬元罰鍰;如果毀棄或隱匿政治檔案,最重處5年徒刑。對於全案三讀通過,促轉會強調有助於還原歷史真相,是台灣推動轉型正義過程中的重要一步。
爭議許久的政治檔案條例立法,傍晚時刻三讀通過,明定法規主管機關為國發會,徵集時間為1945年8月15日到1992年11月6日止。如果政黨或附隨組織拒絕政治檔案移轉為國家檔案,最重處500萬罰鍰;如果毀棄、隱匿政治檔案,得處5年以下徒刑。不過從上午朝野協商到下午大院表決,藍綠始終沒有共識。
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認為,「立政治檔案法強行徵收或者沒收這些政治檔案,我跟各位報告,有違憲的疑慮。」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則表示,「裝睡的人永遠叫不醒,你拿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假開放、真阻擋,國民黨邏輯永遠是這一套。」
藍營質疑沒收私有檔案侵害財產權,有違憲疑慮;綠營則對藍營提出的主管機關應是促轉會,表示不能認同。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說,「你如果要限定這樣子,那就是跟促轉一樣,所以我們是希望本條例的主管機關改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回應,「現在他們要把這個重大的責任、這個條例的主管機關放到他們口口聲聲在指責的那個機關身上,那不是神經錯亂嘛。」
政治檔案條例通過後,未來政府機關須於施行日開始的6個月內清查完政治檔案,必要時可延長6個月。政治檔案應在指定期限內移轉為國家檔案,至於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永久保密者則暫不移轉。促轉會強調,政治檔案條例對政治檔案的徵集、解密有特別規範,有助於還原歷史真相,是台灣推動轉型正義過程中的重要一步。
爭議許久的政治檔案條例立法,傍晚時刻三讀通過,明定法規主管機關為國發會,徵集時間為1945年8月15日到1992年11月6日止。如果政黨或附隨組織拒絕政治檔案移轉為國家檔案,最重處500萬罰鍰;如果毀棄、隱匿政治檔案,得處5年以下徒刑。不過從上午朝野協商到下午大院表決,藍綠始終沒有共識。
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認為,「立政治檔案法強行徵收或者沒收這些政治檔案,我跟各位報告,有違憲的疑慮。」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則表示,「裝睡的人永遠叫不醒,你拿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假開放、真阻擋,國民黨邏輯永遠是這一套。」
藍營質疑沒收私有檔案侵害財產權,有違憲疑慮;綠營則對藍營提出的主管機關應是促轉會,表示不能認同。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說,「你如果要限定這樣子,那就是跟促轉一樣,所以我們是希望本條例的主管機關改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回應,「現在他們要把這個重大的責任、這個條例的主管機關放到他們口口聲聲在指責的那個機關身上,那不是神經錯亂嘛。」
政治檔案條例通過後,未來政府機關須於施行日開始的6個月內清查完政治檔案,必要時可延長6個月。政治檔案應在指定期限內移轉為國家檔案,至於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永久保密者則暫不移轉。促轉會強調,政治檔案條例對政治檔案的徵集、解密有特別規範,有助於還原歷史真相,是台灣推動轉型正義過程中的重要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