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律師齊聚一堂聽取說明會,因為「大法庭制度」將在七月四號上路,當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遇到法律見解不一致,或判決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時候,該承辦庭或當事人,都可以提案聲請,大法庭受理後,會讓兩造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再做出統一的法律見解。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 吳勇毅表示,「可以解決目前每一個,最高法院的法官,可能對於特定案件,他都會有不一樣的看法,那在大法庭制度實施之後,自然而然可以因為大法庭制度的啟動,使得一定的案件才有一個標準,在審判的過程當中,也比較不會無所適從。」
過往最高法院會從多數的判決中,選出具有代表性的判決,將當中的法律見解,作為判例,當作審判的依據,而且可以依據判例,提再審或非常上訴。但司法院指出,判例有它為人詬病的地方,所以才會推行大法庭取代判例。
司法院祕書長 呂太郎說,「現行這樣的判例制度,會讓實務界產生一種錯覺,認為在最高法院的判決當中,有比較重要,有比較不重要的,比較重要就變判例,比較不重要就變判決,判決好像就沒有人理你,判例大家就把他捧為金科玉律,可能在其他法官,他就未必會去深究,這個判例背後事實。」
大法庭制度施行後,判例將同步喪失法令性質、走入歷史,司法院形容這是審判制度,百年來的最大變革,而未來大法庭做出的裁判見解,對承辦法庭會產生約束力,但沒有通案的效力,如果來日審判庭受理他案,認為大法庭的見解已經不合時宜,依然可以再提案,提請大法庭裁判。
過往最高法院會從多數的判決中,選出具有代表性的判決,將當中的法律見解,作為判例,當作審判的依據,而且可以依據判例,提再審或非常上訴。但司法院指出,判例有它為人詬病的地方,所以才會推行大法庭取代判例。
司法院祕書長 呂太郎說,「現行這樣的判例制度,會讓實務界產生一種錯覺,認為在最高法院的判決當中,有比較重要,有比較不重要的,比較重要就變判例,比較不重要就變判決,判決好像就沒有人理你,判例大家就把他捧為金科玉律,可能在其他法官,他就未必會去深究,這個判例背後事實。」
大法庭制度施行後,判例將同步喪失法令性質、走入歷史,司法院形容這是審判制度,百年來的最大變革,而未來大法庭做出的裁判見解,對承辦法庭會產生約束力,但沒有通案的效力,如果來日審判庭受理他案,認為大法庭的見解已經不合時宜,依然可以再提案,提請大法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