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休漁立院通過獎勵最高二十萬 漁民批誘因低

漁業枯竭,為鼓勵漁民自願性休漁,以及遵守禁漁期規定,立院昨天三讀通過漁業法部分修正條文,訂定漁船自願性休漁獎勵金,一年最高20萬元。不過有漁民指出,一年頂多休漁70天左右,要達到獎勵金規定的120天門檻太高,沒有誘因。

外籍漁工在船上處理近海捕捉來的魚獲內臟,再交貨給岸上市場。然而漁業資源枯竭,基隆在地漁民近年都感受到,漁獲量銳減越來越明顯。

基隆漁民說,「台灣西側沿岸,以前有旗魚、黑鮪魚、鯊魚,現在半尾都看不到,越來越抓不到魚,但台灣不太禁漁,多鼓勵自願休漁。」

現行的漁業政策,已針對捕撈的方法、時節做出限制,立委日前提案,漁船自願性休漁獎勵金,一年最高可獲得20萬元,立院7號三讀通過漁業法部分修正條文,獎勵制度確定入法,累積出海作業90天以上,在國內港口休漁120天以上的漁船,一年就能拿到2萬元,且依照漁船噸數計算,每噸加發1500元;修法也新增,遵守禁漁期的漁船可獲得獎勵。

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指出,「修法增加了(禁漁期獎勵),比如我們蘇澳六月份有禁漁期,政府強制漁民不能出海期間,(新增)禁漁獎勵金。」

有基隆漁民認為,「為什麼會反對政府,120天都沒出去賺錢,叫漁民要怎麼生活?抓魚的人都已經很艱苦了。」

不過有漁民指出,一艘70噸左右的漁船,每月工資成本三、四十萬,船主一年頂多休漁70天左右,要自願休息到120天,根本不可能,制度沒有誘因。不過,基隆漁會認為,漁獲少,出船次數越多,越不划算,以永續的角度來看,休漁獎勵還是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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