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直播

病名與保險契約不符時 醫師可加註

發布時間: 更新時間:
為方便病人申請保險理賠,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部份條文,增訂診斷書如果為病人申請保險理賠使用,應以中文記載,如果所記載的病名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可由醫師另外加註。 過去曾傳出有民眾因肺癌導致心肺衰竭死亡,不過因為診斷證明上所記載的死因是心肺衰竭,最後保了癌症險的死者家屬,卻遭到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醫療法第76條修正草案,規定診斷書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的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同,醫師要加註保險病名。 ==國民黨立委 蔡錦隆== 醫院住院的期間 他的因為名稱 跟他的保險病名不是很相近 結果保險公司就這樣不理賠 目前每年繳費大概保險公司 只釋出17%的理賠金 其他的83% 通通由保險公司收走了 另外立法院會也通過2項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署一個月內成立病歷中文化推動小組,並與金管會研擬出醫療病名與保險病名的中英文對照表。 ==衛生署醫事處長 石崇良== 坊間的保險公司的 保險病名的部分 無法跟醫院來同步 所以一方面我們也希望 金管會也可以去協調 所有保險公司 儘量讓這些病名 能夠隨著時代的進步更新 衛生署表示,因為保單非常多樣,加上疾病種類很多,因此將會找金管會一同協商,讓保單內容與國際疾病分類代碼接軌,但也提醒民眾,在申請保險理賠前,可以先出示保險病名的保單,尋求醫生協助,以降低醫、病與保險公司間可能引發的爭議。
您的參與,
讓公共服務更完整!
閱讀、按讚,就能客製您的專屬推薦新聞
本網站使用 Cookie 技術提升體驗,詳見服務條款。繼續瀏覽即代表同意上述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