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名與保險契約不符時 醫師可加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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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病人申請保險理賠,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部份條文,增訂診斷書如果為病人申請保險理賠使用,應以中文記載,如果所記載的病名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可由醫師另外加註。
過去曾傳出有民眾因肺癌導致心肺衰竭死亡,不過因為診斷證明上所記載的死因是心肺衰竭,最後保了癌症險的死者家屬,卻遭到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醫療法第76條修正草案,規定診斷書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的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同,醫師要加註保險病名。
==國民黨立委 蔡錦隆==
醫院住院的期間
他的因為名稱
跟他的保險病名不是很相近
結果保險公司就這樣不理賠
目前每年繳費大概保險公司
只釋出17%的理賠金
其他的83%
通通由保險公司收走了
另外立法院會也通過2項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署一個月內成立病歷中文化推動小組,並與金管會研擬出醫療病名與保險病名的中英文對照表。
==衛生署醫事處長 石崇良==
坊間的保險公司的
保險病名的部分
無法跟醫院來同步
所以一方面我們也希望
金管會也可以去協調
所有保險公司
儘量讓這些病名
能夠隨著時代的進步更新
衛生署表示,因為保單非常多樣,加上疾病種類很多,因此將會找金管會一同協商,讓保單內容與國際疾病分類代碼接軌,但也提醒民眾,在申請保險理賠前,可以先出示保險病名的保單,尋求醫生協助,以降低醫、病與保險公司間可能引發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