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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裁定補繳684萬稅 免繳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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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模林志玲涉嫌報稅不實,遭到國稅局要求補稅及罰鍰819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上午判決林志玲需繳684萬的本稅,至於原本要求的135萬罰鍰,法院認定並沒有故意逃漏稅,裁定不需繳納,全案仍可上訴。 國稅局與林志玲雙方對於收入定義認定不同,引發這起行政訴訟,台北市國稅局認為林志玲從92年到94年度綜所稅申報不實,要求補稅及罰鍰819萬元,但林志玲主張自己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先扣除所得四成五的成本費用後再課稅。但是國稅局認為,林志玲的收入是「薪資所得」,要求她補稅並處罰鍰。高等行政法院上午判決林志玲只需繳684萬本稅,不需繳納罰鍰,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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