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主管強搭肩.摟腰無罪 婦團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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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行為才算是性騷擾?每個人的定義不太一樣,連法官也有不同看法。一家外商公司的男性主管,被指控強強要摟女性同事,一審法官判把他關40天,他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改判無罪確定,理由是男主管摸到的肩膀和腰部,不是身體的隱私部位。不過,婦女團體對這種判決理由無法認同。
一家知名外商公司男主管被控對女同事強行搭肩和摟腰,最長一次十秒,一審判男主管拘役40天,但高等法院判決大逆轉,認定肩膀和腰部並不是身體隱私部位,因此改判無罪定讞,但還是要處以行政罰鍰繳罰金.針對這樣的判決,民眾反應兩極.
高院合議庭指出,如果意圖性騷擾,而有親吻、摸胸、臀、乳房、大腿內側等隱私部位,或女性第二性徵等舉動,將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騷擾的刑責,但如果只是搭肩、摟腰、摸頭等行為,只能處以行政罰鍰。
而此案在二審時,法官認為女性夏天時常穿露肩、露腰的衣服,加上肩、腰並非身體隱私處,因此改判男子無罪。不過,台灣性別人權協會認為,法官不應該用身體的部位來認定,是否構成性騷擾,因為身體任何一個部位,都是不可被侵犯.
但協會也認為,社會活動中,男女難免會有身體上的碰觸,如果當事人有不舒服的感覺加以拒絕,對方就要有所節制並且當面道歉,懂得自重和尊重別人,才是兩性相處的方式.
記者陳曉卿陳昌維台北報導
